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弄1號
弄1號
弄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001 │居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