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二、請具狀釋明甲○○即大眾自助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