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1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丙○○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 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5,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8月24日起至136年8月 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丙○○於96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9月7日起111年9月7日 止,每月為1期按月繳付,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分 不同階段計算,自96年9月7日起至97年3月6日止,按固定利率年率2.38%,自97年3月7日起至98年9月6日止,按定儲利 率指數定期浮動加碼年率0.23%(目前合計為年率2.68%),自98年9月7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定期浮 動加碼年率0.83%(目前合計為年率3. 28%)按日計算,並 約定若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丙○○自98年9月7日即未依約攤還,尚積欠本金9,449,069元及自9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又案外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0元,案外人丙○○為該筆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8月22日起98年2月20日止,每月為1期按月繳付,到期還清本金,利率按貴行之貨幣市 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率2.396%(目前合計為年率5.15% ),並約定若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 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7日即未依約攤還,尚積欠本金7,500,000元及自98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上開2筆借款履經催 討均未清償,依約定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 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案外人丙○○於97年7月8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乙○○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建物登 記簿謄本2件、貸款契約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催告通知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1月9日新院雲民碩 一98司拍307字第2441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5日 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11 月11日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 │9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不動產附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新竹縣│竹北市 ○○○段│ │470 │建│6,917.26 │10000分之38 │乙○○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 │編│建 │ │ │建築式樣 ├────┬────┬────┬─────────────┤權 利 │ │ │ │ │ │ │主要建築材│ │ │ │附 屬 建 物 │ │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料及房屋層│ │ │合 計 │ │ │備 考 │ │ │ │ │ │數 │ 八層 │ │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範 圍 │ │ │號│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743│新竹縣竹北│新竹縣竹北│二十三層、│ 160.20 │ │160.20 │陽台:21.79 │全部 │乙○○所有 │ │ │ │市○○段 │市○○○路│鋼筋混凝土│ │ │ │雨遮:8.28 │ │ │ │ │ │470 地號 │東一段296 │造 │ │ │ │ │ │ │ │ │ │ │之1 號8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29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 │ │共有部分29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 │ ├─┬──┬─────┬─────┬─────┬────┬────┬────┬─────────────┬────┬──────────────────┤ │2 │2901│新竹縣竹北│新竹縣竹北│二十三層、│一層 │ │合計 │ │10000 分│乙○○所有 │ │ │ │市○○段 │市○○○路│鋼筋混凝土├────┼────┼────┤ │之42 │ │ │ │ │470 地號 │一段296 之│造 │2.99 │ │2.99 │ │ │ │ │ │ │ │1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29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 │ │共有部分29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 │ │共有部分29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