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73,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