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原 告 甲○○ 樓 被 告 曹祥法即順泰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