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被告
- 曹祥法即順泰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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