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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原告
元誠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億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謙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元誠捲門工程承攬合約書」涉訟,上開合約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此有合約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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