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 原告
- 元誠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億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謙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元誠捲門工程承攬合約書」涉訟,上開合約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此有合約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