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萬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萬財工業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