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技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