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技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