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98年度訴字第15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揆其書狀,具有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聲明未完足、不備上訴理由、訴訟代理人未提出委任狀等不合程式之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餘上訴不合程式之處,上訴人應併予補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