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25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 聲明中,漏未表明應如何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上訴人應併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