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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25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中,漏未表明應如何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上訴人應併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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