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25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中,漏未表明應如何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上訴人應併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