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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許翠玲

  • 原告
    乙○○
  • 被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40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即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4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253 條定有明文,此即禁止重複起訴之原則。而所謂重複起訴之情形為:(一)前訴在訴訟繫屬中。(二)前後兩訴之當事人相同。(三)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相同。(四)前後兩訴所求判決之內容相同或正相反對或可以代用,如前訴就某請求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就該請求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即屬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9 月21日訴請於72年6 月25日為辦理貨款擔保,就原告所有就坐落新竹市大學249 號土地為被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90萬元之抵押權塗銷一事,已於98 年7 月2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本件抵押權,由該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419案審理,嗣經該院於98年8 月10日裁定移轉管轄,嗣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9 號審理且在繫屬中,並已於98年11月17日開庭審理(是日之聲明為被告就原告所有之上揭抵押權予以塗銷),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塗銷抵押權事件卷宗查核 無誤,其復以此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認係重複起訴。揆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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