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九八號民事裁定」記載,事實理由中關於「本院96年度聲字第898 號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8 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