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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九八號民事裁定」記載,事實理由中關於「本院96年度聲字第898 號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8 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