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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黃ꆼ壽
原告
鄭杓和
原告
張仟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告
呂秋香(廖欽明之繼承人)
被告
廖振鋒(廖欽明之繼承人)
被告
廖苑如(廖欽明之繼承人)
被告
廖慧妮(廖欽明之繼承人)
被告
廖富明
被告
廖耀明
被告
彭月嫦
被告
林照娘
被告
李素嫦
被告
楊美英
被告
藍國瓊
被告
吳榮昌
被告
宋芝蘭
被告
李華貴
被告
朱國強
被告
鍾慧圓
被告
李美慧
被告
姚毓志
被告
曾天生
被告
李見晴
被告
李放晴
被告
徐翠惠
被告
賴玉蘭
被告
劉祖樑(劉永蕙之繼承人)
被告
鍾張湘婷
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二十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孫立德
被告
王與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告
許賴瓊琚
被告
邱逢春
被告
許維義
被告
金羅英娥
被告
詹日妹
被告
劉健新
被告
紀玉寶
被告
池安田
被告
趙王珠(趙宜全之繼承人)
被告
胡宏文
被告
朱福治
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告
李華珠
被告
李金燦
被告
李華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呂麗虹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謝愛華
被告
王錦清
兼上一人
輔 助 人 萬秀英(王鴻有之繼承人)
被告
海東惠即海書通

      潘美珠

      謝永傑

      金玟伶

      王悌森

      孫文彬

      林月妹

      王劉香妹

      虞永祥

      簡兆明

      陳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楊采宜即楊美英、住新竹市○○路○段000巷00弄0號、居新竹市○○路○段00巷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美英、住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133之30號、居新竹市○○路○段00巷000○00號」;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被告姓名欄、附圖附件姓名欄中關於「楊采宜即楊美英」及「楊采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美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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