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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弄1號

            弄1號

            弄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001 │居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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