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1號聲 請 人 正中日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鍾佩芳 ┌──────────────────────────────────────────────────────┐ │附表: 98年除度字第35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正中日體育事業│聯邦商業銀行新竹│98年5月20日 │13,608元 │U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曾│分行 │ │ │ │ │ │ │玫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