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思璟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朱其鴻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7年9月30日 │35,347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林花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7年9月25日 │16,75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合盛商行葉美珠│芎林鄉農會 │97年9月30日 │4,780元 │FA0000000 │ │ ├──┼───────┼────────┼──────┼──────────┼───────────┼────┤ │004 │大懋昇百貨商行│關西鎮農會 │97年9月25日 │32,500元 │FA0000000 │ │ │ │洪志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