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朱其鴻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7年9月30日 │35,347元 │XC0000000 │ ││ │ │分行 │ │ │ │ │├──┼───────┼────────┼──────┼──────────┼───────────┼────┤│002 │林花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7年9月25日 │16,750元 │XC0000000 │ ││ │ │分行 │ │ │ │ │├──┼───────┼────────┼──────┼──────────┼───────────┼────┤│003 │合盛商行葉美珠│芎林鄉農會 │97年9月30日 │4,780元 │FA0000000 │ │├──┼───────┼────────┼──────┼──────────┼───────────┼────┤│004 │大懋昇百貨商行│關西鎮農會 │97年9月25日 │32,500元 │FA0000000 │ ││ │洪志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