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陳鴻文
- 被告
- 元培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富
- 訴訟代理人
- 葉靜輝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詹順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以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行政院受理之訴願案(原行政處分為教育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人㈡字第0980220940A 號函)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先決問題乃教育部以民國(下同)98年12月22日台人㈡字第0980220940A 號函同意被告依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停聘原告1 年之行政處分是否得撤銷,而該行政處分是否得撤銷,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 年11月15日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行政院訴願管轄確定,現由行政院審理中,有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0 年12月29日處會訴字第1000071961號書函在卷可按。而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既以該行政處分為據,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