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告
陳鴻文
被告
元培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富
訴訟代理人
葉靜輝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詹順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以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行政院受理之訴願案(原行政處分為教育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人㈡字第0980220940A 號函)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先決問題乃教育部以民國(下同)98年12月22日台人㈡字第0980220940A 號函同意被告依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停聘原告1 年之行政處分是否得撤銷,而該行政處分是否得撤銷,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 年11月15日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行政院訴願管轄確定,現由行政院審理中,有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0 年12月29日處會訴字第1000071961號書函在卷可按。而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既以該行政處分為據,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