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

上訴人
賴添勝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