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原告
- 兼 法 定 黃玉美
-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秉禾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2,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秉禾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2,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