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秋律師
- 被告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丁○○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耀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丁○○」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