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乙○○ 被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17,233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尚不足5,12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