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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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