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債 權 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