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美金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伍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8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美金46,681.5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9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