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賴添勝
- 被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竹小字第37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