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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王銘勇

  • 當事人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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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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