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