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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原告
兼 法 定 黃玉美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秉禾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2,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書 記 官 周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