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