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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律師
被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丁○○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丁○○」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