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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返還信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魏碧琦

5弄25號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劉元嬌等四人間,因99年重訴字第25號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7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