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魏碧琦
5弄25號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劉元嬌等四人間,因99年重訴字第25號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7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5弄25號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劉元嬌等四人間,因99年重訴字第25號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7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