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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5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5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淇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淇諝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5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