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淇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淇諝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