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繼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繼業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