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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國賓江奇峰林孟和

原告
陳淑茹
被告
陳登家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交簡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劉國賓

                  法官 江奇峰

                  法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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