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陳淑茹
- 被告
- 陳登家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交簡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交簡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