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胡重潤
被告
簡伯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案件(112年度沙金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洗錢防治條例害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79號、第380號、第381號、第382號、第383號、第384號、第385號),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在案(112年度沙金簡字第24號),此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而原告於112年4月7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訴狀附卷足憑。其於本院112年度沙金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後始提起本件訴訟,依前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訴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