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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文碩張國華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易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永昇交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八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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