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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文碩林純如陳可薇

原告
乙○○
被告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五五○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陳可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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