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7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被 告 鍾烈信 被 告 鍾烈統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訴訟代理 廖學能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判決」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更正」欄之記載。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原判決 │更正 │ ├─────────────┼─────────────┤ │判決書第4頁第12行: │判決書第4頁第12行: │ │被告鍾烈統僅14歲。 │被告鍾烈信僅14歲。 │ ├─────────────┼─────────────┤ │判決書第4頁第19行: │判決書第4頁第19行: │ │被告鍾烈統匯款550元之目的 │被告鍾烈統匯款550萬元之目 │ │為何? │的為何? │ ├─────────────┼─────────────┤ │判決書第17頁第18行: │判決書第17頁第18行: │ │「(問:你父親當初有錢去買│「(問:你父親當初有錢去買│ │崇德路的房子嗎?)有。 │崇德路的房子嗎?)沒有。 │ ├─────────────┼─────────────┤ │判決書第18頁第1行: │判決書第18頁第1行: │ │「(問:你爸爸當初買龍井的│「(問:你爸爸當初買龍井的│ │房子時,有說要送給你們兄妹│房子時,有說要送給你們兄妹│ │四人嗎?)?有,他說是他的 │四人嗎?)沒有,他說是他的│ │。」 │。」 │ ├─────────────┼─────────────┤ │判決書第20頁第3行: │判決書第20頁第3行: │ │「(問:你有聽聞過鍾烈信或│「(問:你有聽聞過鍾烈信或│ │其他兄弟說,鍾烈信的經濟狀│其他兄弟說,鍾烈信的經濟狀│ │況不好的問題嗎?)?有,因 │況不好的問題嗎?)沒有,因│ │為他做生意,經濟比我好。」│為他做生意,經濟比我好。」│ ├─────────────┼─────────────┤ │判決書第24頁第15行: │判決書第24頁第15行: │ │被告鍾烈信必然知情。 │被告鍾烈統必然知情。 │ ├─────────────┼─────────────┤ │判決書第24頁第21行: │判決書第24頁第21行: │ │訴外人鍾烈至。 │訴外人鍾烈志。 │ ├─────────────┼─────────────┤ │判決書第25頁第2行: │判決書第25頁第2行: │ │訴外人鍾先樁。 │訴外人鍾先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