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上 訴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