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