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楊清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奕樹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奕樹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