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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金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珍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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