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金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珍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