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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原告
紀靜芳
原告
張富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被告
陳守元

      陳貴子

      陳汝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紀靜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紀靜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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