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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呈嘉
被告
陳義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