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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4號

原告
張亦媗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繪馨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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