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康志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聲明不符之程度,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