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紀靜芳
- 原告
- 張富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國峰
- 被告
- 陳守元
陳貴子
陳汝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107年度沙簡字第118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紀靜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紀靜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