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呈嘉
- 被告
- 陳義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