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02號原 告 康志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